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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條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球資訊網】
案例:小珍年僅十五歲,為了賺取生活費用,四處打工,某日警察在進行例行臨檢時,赫然發現小珍未成年卻在酒店打工…
1.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:「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、特種咖啡茶室、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、色情、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 康之場所。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。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。」
小珍目前只有十五歲,根本不能進入酒店,而酒店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也應禁止小珍進入
因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6條的規定,得對酒店的負責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2.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9條規定:「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、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。任何人不得利用、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。」
負責人讓小珍在酒店打工,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7條,對負責人可科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,而且還可公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,並令期限期改善,如藉期仍不改善,則可令其歇業或停業。
最嚴重的罰責是"歇業"或"停業",公司裏還有那麼多的員工要靠薪水吃飯、養家活口...
所以我們當然不能拿自己的牌照來開玩笑滴!!
未成年的水水們,就算只差一天都沒辦法上班喔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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